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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9/5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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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六品锦衣卫

“收押难”是很多一线办案单位的一个共同的感受,很多一线单位甚至发出感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收押体检比“招飞体检”都严,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是确实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收押难”的问题。

“收押难”不能一味的指责监管场所,毕竟做换位思考监所有自己相当大的难处,比如,有某个嫌犯在监所突发疾病,虽然监管民警全力抢救,但终死亡,在经历过小报“阴谋论”炒作后,在经历死者家属一哭二闹三上吊后,一般面临的就是监所的自掏腰包赔偿和相关民警的处分,所以,很多监所为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收押嫌犯的体检“比招飞还严”在所难免。

在过去,个别嫌犯在监所内的意外死亡大部分都是所在监所自行与家属达成了协议,并没有通过“官方认证”,有“官方”判决的个别案例,也是或多或少的监管民警存在一定的过失或瑕疵。而今天,六哥给大家说一个嫌犯在监狱内意外发病,监所竭尽全力抢救,依然被“官方”判定无过错但必须赔偿的判例。

先说说事情经过吧:

年2月12日,某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随后该人被送入监狱服刑。

送进监狱的时候是要体检的,体检表显示:该罪犯自述患高血压三年,口服硝苯地平片,心肌炎五年,左眼白内障。经检查,血压/80mmHg,窦性心律HR:71次/分,一度房室阻滞,完全性右束支阻滞,左前分支阻滞,ST-T改变。

入狱第三天,监狱向罪犯家属寄出罪犯入监通知书。

入狱第12天的早上6时55分,同监室犯人向监区值班民警报告,该罪犯有身体不适,有出汗、胸闷情况。7时05分,值班民警组织人员用担架医院进行救治。医院先后对其进行了量血压、吸氧、服用硝酸甘油、测量心电图等措施。上述措施应用10分钟后,该罪犯自述上述症状得到缓解,医生根据心电图结果作出留院观察处置的意见。

20分钟后,该人病情突发加重,心跳呼吸骤停,随即给予心肺复苏术、抢救药物治疗,医院处方笺记录临床诊断心脏猝死。

监狱值班警察分别于7时51分、7时56分、8时10分、8时13分四次拨打急救电话,8时16分,急救车进入监狱,8时25分急救车驶出监狱,8时32医院,经积极抢救半小时余,9时5分,医院宣布该罪犯死亡。

六哥说过,除了民警、辅警没有人是可以在监所内白死的,监狱方当天就申请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对罪犯的死因进行判定,检察室当天就认为:“经审查,未发现非正常死亡情况”。

随后,家属提出尸检,鉴定机构认为:排除因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排除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排除中*所致死亡;综合分析,认为该罪犯符合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家属估计也知道该罪犯在监狱中无人打他骂他体罚他,他就是病死的,所以向市检察院提出了死亡诱因鉴定。

无人打骂,未与人发生争执,能有什么诱因?但是出不来诱因怎么给家属交待,所以,补充鉴定对于死者死亡的诱因是这样写的:“仅就现有材料,考虑XXX死亡的发生诱因为情绪因素(监所精神紧张等),体力活动增加(整理内务)等。”也就是说,进了监狱自己觉得紧张和睡醒了叠被子成了诱发他死亡的原因。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来讨论罪犯的死亡诱因,六哥觉得这还不是根源,根源还不如说是法院给他判了实刑。如果不给罪犯判实刑,他就不会进监狱,不进监狱他就不会紧张,也不用叠被子(不知道他在家叠不叠被子),按照这个逻辑,罪犯也就不会发病了,也就不会死了。

随后,监狱一方支付了高达5万元的尸检费用,没让罪犯家属掏钱,但是罪犯家属认为监狱一方有责任,不仅不该掏尸检费,反而监狱还应该给他们赔钱,所以便开始了各种诉讼。

最后,某省高院审理确认:罪犯死亡,排除在服刑期间受到殴打、虐待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以及中*死亡的可能,死亡原因为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死亡诱因为监所精神紧张等情绪因素、整理内务等体力活动增加,法院还确认了监狱在发现罪犯发病后已经采取了送医检查、服药、输液等救治措施。

“但是”来了,即使认定了监狱采取了救治措施,法院仍认为“在XXX反映身体明显不适后亦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故XX监狱的监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所以,需要监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在承担了急救费用、尸检费用后,再赔偿死者家属元。

“同时”,法院还认为“监狱不当监管行为与XXX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即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并给死者家属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六哥给大家总结一下这件事:一名罪犯因犯罪被法院判处了7年实刑,投送监狱后不久的一天早晨突感身体不适,狱警及时采取了救治措施,结果因为罪犯病的太重,不治身亡。经鉴定,死者的死因并非被打、被虐、被下*,而是死于严重的心脏病突发。可能此人死在家中也就这样了,因为他死在“公家”,家属一定要“讨个说法”,在得知鉴定绝对不可能死于外因之后,便只能找死亡诱因的茬,最终某个部门给的死亡诱因是入狱后的“精神紧张”和“起床叠被子”,同时,审理部门认为即使在罪犯发病后监狱在马不停蹄的积极救治,监狱方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治疗措施”,“监管存在不当”,所以,监狱要对突发疾病死在狱中的罪犯家属赔偿17万+,还要给家属“赔礼道歉”。

六哥医院内发病,有时医生都无力回天,审理部门在看到监狱方采取了如此多的积极救治后,仍然以专业医生的标准认为“外行狱警”“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如此看来,监狱警察在遇到罪犯突然发病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都只能看命了。采取了积极措施,人没死,不赔偿;采取了积极措施,人死了,照例赔偿;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人死了,赔偿+民警判刑。在此逻辑下,大家预感到的是什么?

更加的收押难!

六哥说句笑话,可能除了脚气、鼻炎、青光眼,有什么病是没有死亡危险的?连罪犯自身突发疾病死亡,都如此的“死不起”,试问哪个监管场所还敢“有担当的”收押?

看似这只是一个只针对个案的判例,但每一个判例都是一个指导工作的风向标,都是一个引导道德的晴雨表,在这个全员都在推责任的社会,一线工作已经步履维艰,六哥很怕这一挥的蝴蝶翅颤,会熔断整个一线收押工作本已敏感、脆弱的神经!

当然,违法犯罪的人“因病”不能被收押,倒霉的绝对不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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