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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感染,左眼致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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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10月8日,原告因“左眼白内障”至被告A医院处就诊,并于同年10月10日住院治疗,于10月12日行左眼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次日出院,共住院3天。术后,因左眼红肿、视力下降等在被告处多次门诊复诊,被告诊断为左眼前葡萄膜炎。眼睛肿痛以及视力情况未见好转,年11月2日,原告前往B医院处治疗,诊断为“左眼眼内炎”,并于同年11月5日住院治疗至11月12日出院,行全麻下左眼前房冲洗+后囊膜切开+注药,该期间共住院7天。

法院审理:双方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一、B医院对原告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二、被告A医院“老年性白内障”的诊断正确,左眼晶体植入术方式合理且具备手术指征,但治疗过程及术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表现为:1.白内障手术的并发症鲜有导致眼内感染的临床报道,但不排除原告的感染系手术因素所致;2.对于术后原告反应的眼部肿胀痛的诊断不明确、处置欠妥,注意义务明显缺失,并且该过错与原告前往B医院处接受手术以及之后的视力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三、鉴于左眼视力经过治疗并未能提高,而理论上术后视力应有所改善,故治疗未达到效果与左眼术后感染造成一定程度视力损伤相关,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残原则“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之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四、建议原告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日、60日、90日。

法院认为,虽然较为罕见,但眼内炎也属于白内障手术的并发症之一,由于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未恪守诊疗常规,导致原告术后产生并发症的几率增大,以至于视力发生损伤或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鉴于此,本院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酌情确定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

法理分析:本案中被告大致有两处过错,一是术后感染,鉴定意见认为,白内障手术的并发症鲜有导致眼内感染的临床报道,但不排除原告的感染系手术因素所致,在无法确定是其中的哪一个原因导致的感染,这样的判断还是比较合理的。手术导致的院内感染包括多方面因素,手术操作是否规范、器械有无污染、有无预防应用抗菌素等;二是术后出现症状时,门诊医生未能及时正确的判断并给与及时的处置,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以上过错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法院将两处过错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判决,双方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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